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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ition: 高级合伙人
Rating:
  • 争议解决之星
Practice Areas:
商业纠纷
Jurisdictions:

刘虹环律师系竞天公诚争议解决合伙人,拥有超过三十年代表跨国公司处理复杂、高风险诉讼与仲裁的经验。
刘律师长期代表世界500强企业处理技术密集型、结构复杂或涉及跨境平行程序的争议,涵盖商业秘密、产品责任、反垄断与竞争法、标准必要专利(包括FRAND费率确定及滥用支配地位争议)、软件与开源争议、股东纠纷、信用证与跨境付款欺诈、禁诉令等诉讼与仲裁,以及与之相关的多法域并行程序。
她善于凭借其逻辑能力、想象力、学习能力,快速切入案件涉及的任一前沿领域,并通过对技术媒介的充分理解,运筹帷幄于法律思维、策略和方案之中,实现技术与法律的贯通融合。特别是,其以能够在案件早期识别争议的底层结构见长,并将对技术问题的理解融入证据体系设计、程序策略与庭审推进之中。
作为主诉律师,她至今仍活跃在法庭上,以确保对案件的实时变化保持最高敏感度,并及时调整策略。
在事实发现机制有限的司法环境下,刘律师擅长从碎片化、时效性强的材料中构建可用的证据体系,以还原事实并锁定关键证据。她经常在生命科学、化学与新材料、工程控制与失效分析、软件架构与源代码、经济学与市场分析等领域,围绕缺陷机制、因果关系、技术归因与相关市场界定等核心问题,完成证据组织与诉讼推进,从而在高度技术化的争议中形成稳定的策略路径与程序节奏。
刘律师亦具有协调中国大陆、美国、英国、欧洲及亚洲其他法域平行程序的丰富经验,能够在统一框架下统筹事实、证据与程序节点,通过跨法域的证据联动与程序时序安排,确保多程序在持续变化中保持一致性与可操作性。
她处理的诸多案件具有标志性意义,并对司法实践产生长期影响,包括引发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形成的产品责任案件、确立产品责任举证责任结构的系列案件、最早在中国大陆地区运用专家证人制度,以及在重大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形成的证据固定、开示与技术比对机制。

基本信息

刘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
在加入竞天公诚之前,刘律师先后为中伦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负责合伙人、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以及奋迅律师事务所(贝克·麦坚时中国联营律所)高级合伙人。
在律师执业之前,其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工作七年。

代表业绩

一、商业秘密案件
在商业秘密领域,刘律师长期代表跨国公司和大型国有企业,处理其核心技术秘密遭侵害的纠纷。其经验涵盖民事诉讼、刑事及行政程序,以及跨境程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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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GE 医疗 CT 设备技术秘密侵权案件(2007)
代表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处理其 CT 设备技术秘密遭侵权的民事案件。该案涉及技术秘密与著作权的请求权聚合,并通过行政程序先行锁定关键证据,再由法院调取用于侵权认定,最终获得禁令。案件在中国早期技术秘密案件的证据固定与要素认定方式上具有示范意义。该案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为 2007–2008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最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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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通用能源煤气化技术秘密侵权案件(2008–2012)
代表美国通用能源公司(GE ENERGY (USA), LLC),就其煤气化工艺及相关技术秘密遭侵权,对多家上市公司和化工设计院提起民事诉讼。境外技术发明人出庭作证,案件在核心证据保全、专家证人出庭及技术秘密查证方式方面具有开创性。最终法院以调解书方式颁发禁令。该案入选最高法院《2012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50 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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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中石化丁基橡胶技术秘密侵权案件(2013–2026,进行中)
代表中国石化处理其丁基橡胶技术秘密遭系统性窃取的民事纠纷。案件先后历经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理,目前正在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审理。该案在技术秘密开示、证据固定、技术比对方式,以及权利人对所主张技术秘密范围的自主界定与法院审查边界问题、禁令救济及程序保护等方面均具有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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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刘律师还代表西门子、康宁、IBM、耐克、JBT 等跨国企业处理其在中国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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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案件
自 1998年始,刘律师先后代表三菱、日产、马自达、横滨轮胎、克莱斯勒、奔驰、保时捷等国际汽车制造商处理其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产品责任诉讼。在其代理的该等案件中,所有案件在未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情形下,法院均未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并驳回全部损害赔偿请求。
该系列案件集中于中国早期审理汽车产品责任纠纷的阶段,在缺陷查明、鉴定结论审查、因果关系认定、专家证人制度的使用,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转换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其中,三菱帕杰罗车辆产品责任案件被称为引发中国建立汽车召回制度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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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三菱帕杰罗车辆产品责任案件(2001–2005)
代表三菱汽车株式会社应诉消费者提起的帕杰罗 V73 刹车失灵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先后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系 2002《民事证据规则》确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后,首个境外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案件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当时普遍存在的“举证责任倒置”认知进行了纠正,厘清产品责任侵权中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法院最终未认定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并驳回损害赔偿请求。该案被称为引发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第一案”,其裁判在中国早期汽车产品责任案件的审理中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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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横滨橡胶轮胎产品责任案件(2002–2004)
代表日本横滨橡胶株式会社应诉消费者提起的轮胎产品责任纠纷。该案为中国审理涉外产品责任中首次适用外国法日本《制造物责任法》作为准据法的案件。法院在最高赔偿额 1,000 余万元的舆论背景下,最终认定不存在产品缺陷并驳回全部赔偿请求。案件被刊载于《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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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克莱斯勒·牧马人车辆自燃产品责任案件(2013–2015)
受美国克莱斯勒委托,代表其经销商应诉消费者在宁夏银川提起的牧马人车辆自燃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及宁夏高院再审程序。二审法院认定,不能排除消费者自行加装绞盘等设备导致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因此不能证明车辆存在产品缺陷,亦不能证明火灾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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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德国某知名农药产品责任案件(2015–2018)
代表德国某知名农药制造商处理横跨第三、第四积温带、涉及逾 110 万亩作物绝收并引发的多地系列产品责任诉讼。诉讼当事人涵盖种子制造商、包衣企业、经销体系及众多农户,案件从多地基层法院延至中院、省高院及最高法院。刘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即刻安排律师团队进场,针对农作物绝收现场证据存续期短、稍有延误即可能灭失的客观情况,第一时间完成对种子、土壤、农药及现场状态的证据保全,并同步通过 GPS 定位与无人机航拍固定大范围事故现场及对比组作物生长情况,从而支持后续司法鉴定在充分事实基础上完成因果关系判断,查明真实致损原因,避免产品在裁判中因事实不清而被认定为缺陷产品。
作为负责合伙人和主诉律师,制定全案诉讼策略、个案应对方案、各地程序衔接及统一的事实发现、证据保全与司法鉴定方案,并对多地、跨层级的系列相关诉讼进行整体统筹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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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产品责任诉讼及相关合规领域,刘律师还代表戴姆勒、保时捷、日产、马自达、斯巴鲁、庞巴迪、蒂森克虏伯,以及拜耳医药、通用电气、强生、西门子、陶氏化学、丹纳赫等跨国公司处理其在华产品责任诉讼及合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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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必要专利(SEP)及 FRAND 争议(2017–2020年)
代表专利权人 PanOptis、Optis Cellular、Optis Wireless 和 Unwired Planet,应对华为在深圳中级法院提起的 FRAND 费率确定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诉讼。本案与双方在英国高等法院、美国德州东区法院、德国等多国法院的专利侵权、FRAND 费率及禁诉令程序并行,在该领域备受全球关注。
作为出庭主诉律师,刘律师基于客户根本利益和整体策略,确定本案的诉讼布局,在高强度的证据交换、程序博弈和法庭对抗中,应对程序进程中突发且不可预见的情形,以在瞬时判断中保持与多法域诉讼战略的协调一致,并准确预判对方将采取的诉讼策略及具体路径,成功实现对诉讼突袭的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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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证及跨境付款争议
案例一:通用电气医疗系统(香港)信用证仲裁案(1998年)
作为通用电气医疗系统(香港)有限公司(受益人)的代理律师,在买方已向开证行付款而开证行随后破产、导致受益人未获货款情形下,提起仲裁,请求买方支付货款。仲裁庭最终支持受益人主张,认定开证行破产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并裁令其支付货款。

案例二: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信用证诉讼(2021)
代表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作为信用证受益人,应对某银行在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信用证欺诈诉讼。与该案并行的是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信用证议付程序。该案涉及近洋贸易中 LOI(保函放货)所形成的特殊付款与融资结构。作为主诉律师,刘律师充分利用不同法域制度、规则,制定分区域、层级与阶段的诉讼策略,并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即提出证据详实、理由充分的全面实体抗辩,为和解创造最有利的条件,最终实现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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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标诉讼
“非诚勿扰”商标再审案(2016)
作为主诉律师,代表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全国高度关注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再审案中胜诉。本案涉及商标权人、电视节目制作方及广告合作方等多方主体,是当时国内影响力极大的商标争议。在再审程序中,刘律师以行业特有的盈利模式为切入点,并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标为依据,区分电视节目与婚介服务在行业属性与营利结构上的本质差别,从而对不同类别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作出精准判定。该论证被广东高院采纳,最终推翻二审判决。本案入选 2016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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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誉权诉讼
律师事务所名誉权纠纷案(2013–2016)
作为负责合伙人及主诉律师,代表君合律师事务所等主体,应对通商律师事务所、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发起的名誉权诉讼,美林美银、瑞士信贷亦为被告。该案系中国红圈律师事务所之间少见的直接诉讼,因涉案索赔金额巨大,且争议直接关涉事务所整体声誉及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核心利益(通商主张索赔 1.5 亿元、竞天公诚主张索赔 1 亿元),在当时引发业内高度关注。

刘律师临危受命,在迅速处理公共关系危机的同时,第一时间锁定关键证据并确立整体应对策略。庭审中,通过揭示争议的底层结构与表层指控之间的关系,使法院得以将本案所涉名誉权主张置于其真实语境中加以审视,并据此形成明确而稳定的结论,从而有效化解了可能对事务所与合伙人造成的重大风险。
此外,刘律师亦为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壳牌(中国)有限公司等跨国公司处理名誉权争议。

奖项与荣誉
  • 争议解决诉讼领域:业界贤达—《钱伯斯大中华区》,2026年
  • 争议解决诉讼领域:业界贤达—《钱伯斯全球》,2026年
  • 争议解决诉讼领域第一级别领先律师 -《钱伯斯全球》,2025
  • 争议解决诉讼领域第一级别领先律师 -《钱伯斯大中华区》,2022 - 2025
  • 争议解决诉讼领域第一级别领先律师 -《钱伯斯亚太》,2011 - 2021
  • 年度全球产品责任抗辩律师名录 - Who's Who Legal,2015 - 2022
  • 年度全球生命健康-产品责任律师名录 - Who's Who Legal,2017 - 2019
  • 年度争议解决明星大律师(中国大陆地区唯一)- Asia law,2015、2017
  • 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 -《亚洲法律杂志》(ALB),2020
  • 首届年度中国十佳诉讼律师 -《亚洲法律杂志》(ALB),2013
  • 中国十五佳女律师 -《亚洲法律杂志》(ALB),2012
社会职务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员
  • 北京仲裁委员会(BAC)仲裁员
  •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仲裁员
  • 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仲裁员
  • 海南国际仲裁院(HIAC)仲裁员
Address:
中国北京
Tel:86 10 58091078 Email:Contact this practitioner